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一节 资本组成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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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