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 第三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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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