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