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