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