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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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