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