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第二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三)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 (五)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