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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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