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 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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