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接到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评价结果后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辩。在接到评价结果后60日内未进行书面申辩的,将被视为接受评价结果。 商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辩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关于进行申辩的决议,并对申辩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辩理由充分性的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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