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二节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查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制定资本充足率检查计划。 (二)依据本办法附件13规定的风险评估标准,实施资本充足率现场检查。 (三)根据检查结果初步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就资本充足率检查情况进行沟通,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发送商业银行董事会。 (五)监督商业银行持续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