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