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三十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五节 监测和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率满足银行资本管理的需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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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