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规划,应当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应至少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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