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若考虑风险分散化效应,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且数据观察期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否则,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加总方法和假设进行审慎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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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