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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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