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