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