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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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