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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