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标准法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