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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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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月19日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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