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特优区及申报中国特优区的地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撤销已经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未经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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