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文件的递交和送达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申请表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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