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文件的语言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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