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六条

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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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