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程序的中止和恢复 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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