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