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复审请求的撤回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复审请求的撤回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