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请求不符合条例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仍不符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原审查部门对该申请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应当写明复审决定的理由,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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