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复审的请求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