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布图设计的名称; (三)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四)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五)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六)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布图设计的名称; (三)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 (四)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 (五)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 (六)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