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申请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