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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