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
不予受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予保护的;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属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登记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