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布图设计的名称; (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申请文件清单; (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