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转让的证明文件。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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