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许可权限,对下列客运班线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许可,并作为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一)在确定被许可人之前,同一条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干线公路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干线公路客运线路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