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中标人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招标人依据中标合同的约定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直至收回该客运班线或者该客运车辆的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