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中标资格由替补中标人取得。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委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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