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合同分别为联合体各方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并分别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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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