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也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给招标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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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