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预审材料: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之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不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标前分评定材料:包括最近两年企业客运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自有营运客车数量、高级客车数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已经准确掌握投标人上述有关情况的,可以不再要求投标人报送相应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