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四)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五)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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