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八)开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分标准; (十)中标合同文本;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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