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招标第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