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等生产现场组织实施境外检查。药材进口单位应当协调出口商配合检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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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