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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