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