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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