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人收到首次进口药材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