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首次进口药材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