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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