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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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